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创新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充分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下发了《关于翻印鲁人社发〔2020〕8号文件做好实施创新人才薪酬激励若干措施的通知》,进一步完善了我市创新人才收入分配机制。
积极推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和项目工资制
对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创新人才可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的分配方式。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事业单位向创新人才发放的协议工资和年薪,在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绩效工资调控基数。
支持兼职创新、在职创业获取报酬
支持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在保证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从事科研创新,通过兼职科研创新取得的合法报酬由个人支配 ;兼职创新、在职创业、离岗创业收入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允许事业单位建立和发放突出贡献奖
对在自然科学、农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人文与社会科学等专业技术领域取得创造性的研究成果,在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造或取得重大技术革新,以及获得国家级奖项的科研人员及团队,事业单位可按项目发给突出贡献奖。对在教书育人、医疗卫生、文化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服务及其他专业技术工作中,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成绩或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科研人员,由所在单位按年度发给突出贡献奖。
加大对创新人才绩效工资倾斜力度
对不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等分配方式的创新人才,事业单位可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其薪酬水平。在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充分考虑创新人才情况,对创新人才集中、 知识技术密集、承担重大科研任务的单位相应核增绩效工资总量,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本单位绩效工资调控基数。(工资福利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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