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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08-13     浏览: 62次     转自: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规定

 

一、文件名称: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2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界定人社部规〔2017〕12号文件规定的“同一统筹范围”,明确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保留人事关系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及缴费基数,确定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试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及个人缴费处理办法,规定职业年金补记与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不得重复享受,明晰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参保人员的视同缴费指数以及待遇领取地确定办法,明晰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老办法待遇确定办法。

三、享受人群

(一)在同一统筹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

(二)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参保人员。

(三)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参保人员,以及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

四、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

(一)申办程序:本《通知》为政策性文件,没有规定申办程序。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人社厅发〔2017〕7号)规定,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按以下流程办理:出具参保缴费凭证;转移接续申请;发联系函;转出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和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二)申报材料

1)《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基本养老保险联系函》;

4)《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及《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附表》。

 

    附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规〔2017〕12号文件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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