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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0-12-09     浏览: 94次     转自: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一、文件名称  《关于做好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核心内容

一是将新型职业农民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评审权限全面下放至设区的市,由各市组建相应评审委员会。

二是健全针对职业农民特点的职称评价标准,重点考察其业绩贡献、经济社会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各市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高级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新型职业农民,可“一步到位”直评高级职称。

三是鼓励支持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农民合作社、创办家庭农场,对新型职业农民领办创办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在资金项目安排、金融保险服务、用地用电保障、人才智力支撑、学习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省乡村振兴继续教育基地吸纳取得职称的新型职业农民担任培训讲师,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

四是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提高政策的知晓率,充分调动新型职业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营造有利于乡村人才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

三、政策背景

    为推进乡村人才振兴,2018年9月我省创新职称制度,率先探索建立新型职业农民职称评定制度,在东营开展试点,打破学历、论文、科研成果等条框限制,坚持能力业绩导向,评选出一批新型职业农民的“带头人”。2019年,试点范围扩大到14个市,让更多的新型职业农民参加职称评审。截至目前,全省已有2087名新型职业农民通过评审取得职称,有效激励“田秀才”“土专家”脱颖而出。

   四、申办程序和所需材料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农村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新型职业农民职称工作方案,制定标准条件不受“四唯”等条框束缚,不断推进制度创新、流程再造。各地评审方案、评审结果要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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