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名称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
二、具体内容
《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审查规定》规定了调解协议仲裁审查、仲裁审查原则、仲裁审查情形、仲裁审查申请程序、办结时限和仲裁调解书的法律效力,明确了仲裁审查的时效和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承诺书的内容、调解协议有瑕疵的处理方式,详细列明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仲裁审查申请的情形、仲裁员询问事项、制作仲裁调解书的条件和不予制定仲裁调解书的情形等,共计19条。该规定同时附了仲裁审查申请书、仲裁审查申请受理通知书、仲裁调解书等7个文书样式,便于仲裁机构参照使用。
三、文件出台背景
(一)完善政策制度体系的需要。新修订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设章节专门规定了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制度。该制度通过对调解协议仲裁审查后制作调解书的方式,赋予了调解协议法律效力,有利于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组织调解解决劳动人事争议。但是对于如何操作缺乏明确具体的细则,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应的规定予以补充完善。
(二)构建争议多元处理机制的需要。通过以仲裁确认的方式规范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形成调解组织与仲裁机构化解劳动人事争议的合力,有助于构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对于维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调解工作规范化水平、提升调解仲裁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